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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禾濤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祥寧 
被      告  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2年4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從而,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