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禾濤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謝美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2年4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
法定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從而,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