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 告
複代 理 人 劉冠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子堯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本件應由黃煌旗為原告即
反訴被告宇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
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揆諸上開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或甚至訴訟程序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合先敘明。(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27日
宣示判決,
惟原告即反訴被告宇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泰祥,於112年10月23日變更為黃煌旗,且經黃煌旗以宇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
陳報狀足憑,揆諸
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黃煌旗以宇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