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01號
彭採連
彭採昭
彭錦勝
彭金樹
兼上五人
複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誤為
抗告)到院,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7,128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誤為抗告費),尚欠156,128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