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醫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張財源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自諒  
被      告  陳瑩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