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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
勞訴
字第8號
原 告 詹德信
訴訟
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李柏毅律師
程居威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被 告 偉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園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王永昌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