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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右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右昀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鄭亦珊律師
            蔡承翰律師
被      告  開元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存信 
訴訟代理人  蔡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尚未交付之系爭觸控面板,成品、半成品、材料庫存數量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