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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被      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7日寄存埔頂派出所,並經被告於112年12月14日至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簽收紀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