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7日寄存埔頂派出所,並經
被告於112年12月14日至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簽收紀錄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