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建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