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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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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黃瑞惠 

被      告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閔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 月19日以112 年度補字第6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萬8,000元,並已於同年2月2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