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黃瑞惠
被 告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 月19日以112 年度補字第6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萬8,000元,並已於同年2月2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