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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鈴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3日內提出證人賴宇亭 之確實地址以供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