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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新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煥庭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吳昀律師  
被      告  藝術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劍俠  
被      告  王文俠  
            羅佩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其無法實際營業之起時間,並附證據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