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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柯水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月4日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 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志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軒祥
台灣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12月2日
10萬6700元
AR129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