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柯水明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2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月4日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2號
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