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鄭秀芬即鄭作舟之繼承


代  理  人  鄭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