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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張瑩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文鴻貨運有限公司范文鴻
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111年10月5日
50,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