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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劉鳳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就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雖未有明文其管轄法院,公示催告程序既為聲請除權判決之先行程序,則該除權判決之聲請,亦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之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或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同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或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就發行公司為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公示催告,並經該法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所提該裁定影本在卷可憑,且查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之0,此有該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一份在卷可參,足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其公示催告程序之管轄法院,且揆諸前揭說明,就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除權判決,其管轄法院亦應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D-9479-6
1
1000
002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6-NX-8055-7
1
299
003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087-8
1
460
004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X-16076-8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