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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名將體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92年10月7日
7,500元
FA0000000

002
台灣銀行楊長淇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96年8月29日
8,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