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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鋐茂傳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5月15日
35,474元
X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