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吳明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為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