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芳 
訴訟代理人  林文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瀧淶科技有限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
     新竹分行
111年8月21日
460,000元
H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