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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陳日青即通大機械起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小原康
臺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111年5月25日
114,660元
E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