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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豐京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本件112年度除字第18號,於112年1月16日所為之除權判決,係針對聲請人所主張及本院111年度催字第90號裁定所示之股票而為之,並無顯然錯誤,此有本件及本院111年度催字第90號事件卷宗內資料可憑,是聲請人聲請更正,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