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豐京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
本件112年度除字第18號,於112年1月16日所為之除權判決,係針對聲請人所主張及本院111年度催字第90號裁定所示之股票而為之,並無顯然錯誤,此有本件及本院111年度催字第90號事件卷宗內資料
可憑,是聲請人聲請更正,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