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高敏君
代 理 人 李麗卿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美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5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美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5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