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雪 
代  理  人  吳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蘇美雪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112年2月10日
12,800元
C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