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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明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2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14712-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