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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胡競英 

訴訟代理人  吳沛澄兼任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2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