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陳美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24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