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羅煥綺
代 理 人 羅明志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