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蔡黃燕美
代 理 人 林素真
主 文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