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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陳嘉珮即瑋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大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10月15日
321,200元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