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楊定錦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支票2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9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