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11號
代 理 人 蕭永湶
游啟明
王培安律師
代 理 人 林秀卿律師
蔡沂真律師
准由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勘驗並鑑定如附件所示事項。兩造於鑑定報告完成前應維持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之現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與相對人簽約
承攬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000年0月間興建完成後,聲請人已於111年7月11日、同7月18日點交予新竹市立棒球場OT營運廠商,新竹市立棒球場並於111年7月22日、同年7月23日舉辦第一、二場職棒比賽,
嗣後因發生職棒球員於比賽中受傷等因素,相對人以棒球場覆土層有工程廢棄物等雜物、棒球場土壤級配及排水功能未符合需求書之規範等因素,遲未辦理工程驗收,然聲請人為配合棒球場排水功能鑑定事宜,已於112年5月8日向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先行墊繳新臺幣(下同)375萬元之鑑定費用,相對人仍遲未針對排水功能進行鑑定。相對人
嗣後卻宣稱棒球場覆土載重過深恐影響結構安全為由,要求聲請人提出說明,然聲請人僅係新竹市棒球場統包商,並
非結構及覆土深度之設計者,聲請人皆係
按照許育嘉建築師設計之新竹市立棒球場舖面配置圖進行施作,該配置圖並經相對人於109年5月19日核定,聲請人均係按圖施作,並無違約情事,況聲請人已應相對人之要求,提供邱華宗結構技師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新竹市立棒球場結構現況安全檢核報告予相對人,相對人仍以聲請人未提供結構安全報告為由,於113年3月1日發函予聲請人解除球場工程契約,
惟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層載重是否影響結構安全,尚待公正第三方進行鑑定,相對人卻自行臆測未符合結構安全、且在未經公正第三方鑑定之下,預計於113年4月中旬移除新竹市立棒球場之覆土層,為免相對人逕自移除覆土層後,將無法鑑定覆土載重是否符合結構安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提出保全證據之聲請,請求相對人暫停移除新竹市立棒球場之球場覆土,及由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或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就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載重是否符合結構安全、是否有移除全部覆土必要等事項進行鑑定。
二、相對人則以:兩造簽立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聲請人已請領工程估驗款達9.54億餘元,新竹市立棒球場111年7月開賽啟用時,因球場覆土導致球員受傷,相對人即調查覆土情形,發現聲請人未依據統包需求書等規範施作覆土,導致球場覆土超過結構分析許可之重量,有嚴重安全疑慮,相對人於112年8月28日工作會議已要求聲請人提供相關結構安全設計文件,亦持續以工作會議及發函方式,要求聲請人提出棒球場覆土載重符合結構安全之報告或技師簽證或第三方公正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12年12月8日提供內外野水理計算書及結構安全評估報告書,因該報告書缺乏計算依據且無相關技師簽證,相對人再發函要求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雖有提出邱華宗結構技師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新竹市立棒球場結構現況安全檢核報告,但相對人認為該結構技師未依照標準結構計算去做系統檢核,無法確認符合結構安全,故再發函要求聲請人進場移除覆土,聲請人卻堅持球場覆土載重並無危害拒絕進場移除,相對人遂於113年3月1日發函
解除契約,並再次要求聲請人於113年3月31日前移除球場工程所有工作物並
回復原狀。聲請人先前曾經提出相關結構報告書,自球場完工後
迄今之二年
期間,聲請人皆得自由進出球場,聲請人已有充裕時間可自行針對現場拍照、測量存證,證據資料並無滅失或礙難使用
之虞,且提起民事訴訟並不以提出鑑定文書之必要,故並無於起訴前預為鑑定之必要等語,資違
抗辯。
並聲明:聲請
駁回。
三、
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民國89年2月9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為證據保全制度,依現行法之規定,固有事先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而避免將來於訴訟中舉證困難之功能。惟如能使欲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蒐集事證資料,以了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故為發揮證據保全制度之功能,應擴大容許聲請保全證據之範圍。依此立法意旨,有關書證之保全,並不以該書證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限,如為確定事、物之現狀而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者縱依通常情形尚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者,亦得聲請予以保全。又所謂確定事、物之現狀,在事之現狀,如汽車肇事現場之環境、視野及其他客觀狀態;在物之現狀,如汽車肇事時之現值、原因及其受損之程度。 四、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函文、艾奕康工程顧問公司函文、許育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函文、新竹市立棒球場舖面配置圖、邱華宗結構技師出具新竹市立棒球場之結構安全現況安全檢核報告、新聞資料等件為憑,
堪認已盡釋明之責。本院審酌兩造對於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載重是否符合結構安全之認知不同,聲請人前已提出經結構技師簽證暫無結構安全疑慮之安全檢核報告(見本院卷55至78頁),惟相對人對該報告書之計算方式有疑慮,認為無法據以認定球場覆土載重已符合結構安全,則
本件有關球場覆土載重是否符合結構安全之爭議事項,實有囑託公正第三方鑑定單位實施鑑定之必要。惟相對人
自承將於113年4月9日招標移除球場覆土,屆時聲請人施作現狀將遭破壞,聲請人日後提起本案民事訴訟,鑑定機關亦難再還原聲請人施作工程之現況而為勘驗及鑑定,聲請人將來提起本案訴訟,確有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有於訴訟前以鑑定方式確定現狀之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性,是本件應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性。至保全證據之方法,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事涉專業技術之分析與研判,而聲請人所陳報之鑑定機關中,兩造均
肯認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具備針對本件爭議事項為勘驗及鑑定之專業能力。準此,聲請人聲請以囑託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為
鑑定人勘驗及鑑定之方式,於主文所示範圍内保全證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另本件之聲請程序費用,應先由聲請人預納;如將來聲請人 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規定,該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如將來聲請人未提起訴訟,則該費用當由聲請人負擔,於此毋庸裁定命由何造負擔,
併予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件:
鑑定事項:
一、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之球場覆土載重現況,是否符合結構安全?
二、若新竹市立棒球場覆土載重現況不符合結構安全,是否有移除全部覆土之必要?為符合結構安全,須移除多少超重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