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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抗告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余成輝  
            余成清  
            余秀美  



相  對  人  雲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能  
相  對  人  永阜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河  
共      同
代  理  人  洪大明律師
            朱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為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