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余成輝
余成清
余秀美
相 對 人 雲隆建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永阜㚅營造有限公司
共 同
朱怡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
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為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
上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3,0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