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徐國棟
相 對 人 楊濬安
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何鳯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
正本中關於「何鳳幸」之記載,應更正為「何鳯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