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
異 議 人 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柯志諄律師
相 對 人 李麗貞
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韻芝
相 對 人 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羽茜
相 對 人 游溧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假扣押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朱怡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柯志諄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