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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事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
異  議  人  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秉彜  
代  理  人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相  對  人  李麗貞  
            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韻芝  
相  對  人  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羽茜  
相  對  人  游溧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朱怡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柯志諄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