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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羅郁翔 
代  理  人  盛枝芬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炫章 
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