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
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撤銷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
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該裁定
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