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葉柏村
相 對 人 靖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相對人靖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李靖彤」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明暘」。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