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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專調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鄭姝妏 
相  對  人  杰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育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回覆本院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具狀補正之內容,以致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該通知已於113年3月2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