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被 告 鈺霖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財產上請求給付
侵權行為賠償新臺幣(下同)4,426,154元、薪資25,034元、勞保低薪高報損失4,437,461元(含退休金差額39,803元),其中退休金差額39,803元、薪資25,034元,
乃勞工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
本件原告財產上請求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88,750元(計算式:88,417+333=88,75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