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葉時勝
吳沛茹
姚采葳
王韋博
鍾向敏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1,057,169元及被告應提撥退工退休金共計252,18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退休金專戶,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核計
上開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309,355元(計算式:1,057,169+252,186元=1,309,355),應徵收裁判費13,9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1/3=4,656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3,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656元(計算式:4,656+3,000=7,656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