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徐劉蕙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阡鈺清潔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7,920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38,664元,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46,58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