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彭益祥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113年12月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8元,合計為5萬68元【計算式:(5萬+68)=5萬68】,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
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