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劉筱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竹縣珍心社會福利協會附設私立珍丞居家長照機構間
非自願離職證明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係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