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李苡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日馬術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僅先暫繳
上開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