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蕭瑞媚
相 對 人 中悅尊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記載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具體金額),並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
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