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穩立國際整合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曾
聲請對
被告林佳儀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柒仟參佰零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