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吳宗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玖仟陸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