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68號
上列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6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5,289元,並
諭知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起訴。
嗣抗告人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3年8月7日以113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業據本院調取113年度救字第30號訴訟救助案卷核閱屬實,本院未及審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命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