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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8號
抗  告  人  楊孝儀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俊成律師
相  對  人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6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5,289元,並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3年8月7日以113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業據本院調取113年度救字第30號訴訟救助案卷核閱屬實,本院未及審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命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