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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何如玉   


被      告  必恩威亞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雅各安富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零參拾陸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萬5,03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87元(3,860元1/3,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