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何如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零參拾陸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萬5,03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惟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87元(3,860元1/3,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