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8-7/19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廖秀貞 

            張禮安 
            黃穎榛 

            李保清 

            林依屏 

前列廖秀貞、張禮安、黃穎榛、林依屏共同
兼送達代收 
人          李保清 

被      告  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羅時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二十行關於「587,2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83,866元」。原裁定第二十一行關於「6,39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690元,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則應先繳納3,23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