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張進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5,12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先繳納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新臺幣1,030元(3,090÷3=1,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